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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图软件: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一)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资产30%的,由执行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

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1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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