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4月15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1名。参
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551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法律意见书
392058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3267%。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参与现场投票的21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6307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2125%。
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5750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114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1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8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1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99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弃权12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79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12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4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4-法律意见书
弃权15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0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15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889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14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96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4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2024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弃权162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07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162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法律意见书
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弃权13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10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13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4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弃权162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07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162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1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183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04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6-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183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2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158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7507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158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1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反对202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5%;
弃权1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499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1%;反对202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0%;弃权1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872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24%;反对416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0%;
弃权1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7-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56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78%;反对416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4%;弃权1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874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29%;反对416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0%;
弃权15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5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98%;反对416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4%;弃权15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陈家旺
经办律师:
段博文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