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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39证券简称:上海凯宝公告编号:2026-01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董事王国明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任立旺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内容: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董事王国明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任立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增持金额为160.36万元,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及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穆竟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6802927016.06

王国明董事22578400.22

任立旺董事、董事会秘书16271920.162.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

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增持主体拟合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含)。

增持主体职务持股金额

穆竟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

王国明董事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

任立旺董事、董事会秘书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

3.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

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增持主体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6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增持主体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穆竟伟女士已增持公司股份259000股,增持金额为109.61万元;王国明先生已增持公司股份71000股,增持金额为30.24万元;任立旺先生已增持48200股,增持金额为20.51万元。上述增持主体于2026年6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增持金额为160.36万元,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前本次增持公增持后增持

占公司总股司股份数量主体占公司总股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股)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穆竟伟16802927016.0625900016828827016.09

王国明22578400.227100023288400.22

任立旺16271920.164820016753920.16

注:上述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琪、穆竟男、新乡市凯谊商贸有限公司股份数由405534841股增加至405793841股,占总股本比例由38.77%增加至38.79%,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1%的整数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涉及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情形,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

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控股股东穆竟伟女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穆竟伟女士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穆竟伟女士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凯宝就穆竟伟女士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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