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九洲集团: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40证券简称:九洲集团公告编号:2025-114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兰显珍律师、金重阳律师参加九洲集团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召开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特此公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https://www.hylandslaw.com

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27层1-8号

第2页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兰显珍律师、金重阳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第3页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通过公告形式告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网络投票的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文本、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股东参会登记表等附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在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寅主持,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第4页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凡在2025年11月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会议表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71044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7162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3881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5人,代表股份3881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5人,代表股份3881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第5页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6033%。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2人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6892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29%;反对1911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8%;弃权20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其中同意1765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05%;反对1911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548%;弃权20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中

第6页法律意见书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所

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第7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盖章)刘京

经办律师:

兰显珍

经办律师:

金重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