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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关于暂不提前赎回九洲转2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40证券简称:九洲集团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23089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提前赎回九洲转2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2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九洲转2”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满足《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九洲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如再次触发“九洲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8月2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九洲转2”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再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九洲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11号”文同意注册,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集团”)于2020年12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12 月 18 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5.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月8日起在深交

1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九洲转2”,债券代码123089。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九洲转2”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2月25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6月25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年12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00元/股。因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整后转股价格为5.50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九洲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2(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九洲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2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九洲转2”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九洲转2”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提前赎回“九洲转2”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目前股价表现及可转债转股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本次不行使“九洲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如再次触发“九洲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8月2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九洲转2”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再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九洲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九洲转2”的情况

3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九洲转2”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不存在交易“九洲转2”的情形。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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