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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42证券简称:朗科科技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科技”)于2022年

10月31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获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诉被

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涉案专利号为 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0日和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和《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委托律师事务所转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884号《行政裁定书》,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99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99专利已经于2019年11月14日期满终止。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99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共18次(含本次),其中13次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5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以(2009)高行终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次争议所涉及的99专利为公司基础性专利之一,有较强的稳定性,对公司专利运营较为重要。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后,不影响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性,本案件无需执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23)最高法知行终884号《行政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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