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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娱乐”)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郭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星辉娱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星辉娱乐董事会根据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星辉娱乐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2: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星辉中心2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1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星辉娱乐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星辉娱乐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2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截至2025年11月10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辉娱乐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431655101股,占星辉娱乐总股本的34.7691%(截至股权登记日,星辉娱乐总股本为124419840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库存股2709100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星辉娱乐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409人,代表股份数11700800股,占星辉娱乐总股本的
0.942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星辉娱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31、《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42429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
反对8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
1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00%;反对8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9%;弃权1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1%。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2.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41311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8%;
反对192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弃权
1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51%;反对19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32%;弃权1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6%。
2.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44126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8%;
反对196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弃权
1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448%;反对19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9%;弃权1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2%。
2.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0964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7%;
反对220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4%;弃权
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655%;反对22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59%;弃权1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6%。
2.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1231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7%;
反对20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3%;弃权
1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97%;反对200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88%;弃权1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5%。
2.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134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9%;
反对18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弃权
1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328%;反对18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20%;弃权1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5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2%。
2.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1352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0%;
反对18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9%;弃权
1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747%;反对18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13%;弃权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0%。
2.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1311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8%;
反对19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7%;弃权
12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51%;反对19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48%;弃权1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1%。
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42133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3%;
反对11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弃权
1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4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29%;反对11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2%;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
6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郭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