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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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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大厦27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Shenzhen Galaxy Twin Towers No.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039号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1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 3156 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A 座

25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起如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49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894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8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62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67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4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20567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25%。

上述股东均于2025年9月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56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4%;反对12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1%;弃权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229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69%;反对12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8725%;弃权1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6%。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法律意见书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93236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32%;反对14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6%;弃权1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96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630%;反对14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8119%;弃权1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1%。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9266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63%;反对14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4%;弃权1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38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39%;反对14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485%;弃权19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6%。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82847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35%;反对234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5法律意见书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0%;弃权2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57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117%;反对23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4251%;弃权2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2%。

表决结果:通过。

2.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8981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39%;反对16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2%;弃权26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653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82%;反对16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973%;弃权2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5%。

表决结果:通过。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8503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07%;反对21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05%;弃权2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176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70%;反对21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法律意见书

10.5494%;弃权2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6%。

表决结果:通过。

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8529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62%;反对209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1%;弃权2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202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20%;反对209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2090%;弃权2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0%。

表决结果:通过。

2.0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8767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16%;反对184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5%;弃权27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39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68%;反对18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9945%;弃权2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8%。

表决结果:通过。

2.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7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98928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19%;反对17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7%;弃权2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601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34%;反对17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3381%;弃权2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韩旭

日期:2025年9月1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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