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业务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不
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2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3(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其要求的有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4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5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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