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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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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提案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3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10日14点整,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

101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王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1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80人,所代表股份合计19057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有表决权股份总额为652909210股,股份总额为662675236股)29.1879%。

其中,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83925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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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by 首信律师事务所 ?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传播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份总额的28.170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562%。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772名,所代表股份共计6645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1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2名,所代表股份共计664527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17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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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1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7%;反对4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4%;弃权3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10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78%;反对4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0%;弃权3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2%。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95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1%;反对12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0%;弃权3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4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05%;反对12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17%;弃权3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8%。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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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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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昊

经办律师:

李艳妮

2025年11月10日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18号首信律师楼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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