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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6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1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通知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3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可转让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4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5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6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办法立即进行修订,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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