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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46证券简称:台基股份公告编号:2025-025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公司行政楼会议

5、会议主持人:邢雁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55人,合计持有股份数637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88%,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25年4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代理人)。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人,持有股份数6225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12%;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454人,持有股份数14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54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4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61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3%;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6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96%;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543%;弃权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1%。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6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7%;反对6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的0.1056%;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22%;反对6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341%;弃权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7%。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36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反对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28%;反对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781%;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0%。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6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5%;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弃权6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6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211%;反对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739%;弃权6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1%。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360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数的99.7904%;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5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5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91%;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245%;弃权5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6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1%;反对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5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68%;反对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175%;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7%。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7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1%;反对1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36%;反对1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120%;弃权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44%。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6358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7%;反对1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66%;反对1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098%;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5%。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62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8%;反对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37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466%;反对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590%;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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