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制度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的活动。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行为,主要包括
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负债方式取得资金或资产的融资行为,主要包括票据融资、银行综合授信、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融资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主业原则。应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计划,融资资金重点投向
公司重点发展领域及重大战略项目,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金融服务。
(二)成本控制原则。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为核心目标,科学制定融资方案,严格管控资金成本,实现融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成本可控。
(三)预算控制原则。公司融资工作实行预算总额管控,各类融资行为均在
年度融资预算范围内规范开展,强化融资资金的调度与统筹管控;超出年度融资预算的融资行为,须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公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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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可控原则。科学制定融资方案,持续优化债务结构,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有效防范债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融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链安全稳定。
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订及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公司年度融资预算。
(三)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四)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发行债券除外)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障融资活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开展。
(六)做好融资业务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
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公司融资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融资预算管理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自身年度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及发展规划,编
制本公司年度融资预算,按要求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结合各子公司报送的年度融资预算,统筹考量公司整体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及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结合公司存量资金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年度融资预算。
子公司应按月报送融资执行情况及下月融资计划;发生逾期、违约、用途偏
离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立即书面报告财务部和证券部。
第八条公司年度预算内的融资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融资决策权限规范实施;年度预算范围外的融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公司党委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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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公司融资决策权限规范实施。
第四章融资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为本级及子公司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公司不将融
资决策权授予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融资资金存在重大用途偏离。
(三)发生重大债务逾期、违约、信用异常或重大涉诉风险。
(四)融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有权决策机构认定不宜新增融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的融资事项,由证券部组织拟定具体
实施方案,报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除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组织拟定
实施方案,报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组织实施。
提交审议的融资方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融资主体、融资方式、合作机构。
(二)融资金额、期限、综合融资成本。
(三)担保或增信方式。
(四)资金用途、提款安排、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主要风险点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除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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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等增信安排的,应
当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
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间接融资业务时,在授信充足前提下,原则上应通过竞
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选择合作机构;确需非竞争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应留存合作机构选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比选记录、询价材料、谈判纪要、授信条件比较表等,纳入融资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重点对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与履职情况。
(二)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规范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及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签署、保管及归档情况。
(五)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规范情况。
(六)融资金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资金投向合规性及融资本息的按期归还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在融资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出具整改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限期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的,应立即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公司相关管理层应根据报告内容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问题予以纠正和完善,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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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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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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