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3991/FY/2025-425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刘恬宁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前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刊载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周五)下午14时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夏路1号创智云中心
A1栋25层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友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38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481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832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7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2025年4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48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2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649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648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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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且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979502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2%;反对431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5%;弃权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702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6%;反对680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73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9%;反对651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9%;弃权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1%。
4、审议通过《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977222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7%;反对637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8%;弃权1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97401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1%;反对906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1%;弃权174200股(其中,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68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958%;反对906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304%;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37%。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97023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88%;反对712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1%;弃权746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90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267%;反对712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141%;弃权7465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284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592%。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7146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45%;反对6454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4%;弃权6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4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4189%;反对645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889%;弃权6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4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922%。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使用集团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97345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0%;反对442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2%;弃权6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1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558%;反对442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32%;弃权6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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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97326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3%;反对439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6%;弃权7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94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516%;反对439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520%;弃权7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964%。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及质押资产的议案》
同意97719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9%;反对4794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9%;弃权2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86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076%;反对479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399%;弃权2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5%。
1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11.01选举陈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4874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1347%。
陈友先生获得当选。
11.02选举谢立拓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4874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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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拓先生获得当选。
11.03选举杨文庆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4857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2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6846%。
杨文庆先生获得当选。
11.04选举陈鲁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4873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1150%。
陈鲁康先生获得当选。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12.01选举梁金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489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5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6107%。
梁金华先生获得当选。
12.02选举盛宝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4868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3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914%。
盛宝军先生获得当选。
13、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13.01选举张媛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94867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474%。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张媛女士获得当选。
13.02选举张平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9488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34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3529%。
张平先生获得当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马卓檀武建设刘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