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5年3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于2025年3月3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法律意见书
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9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法律意见书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16465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4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4月9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161名,代表股份39244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43%。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5286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90%;
反对2501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2%;弃权
3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132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184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89%;反对2501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4%;弃权3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7%。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获得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286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6%;
反对249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8%;弃权
3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17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02%;反对249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2%;弃权3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6%。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281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3%;
反对2487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
4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57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133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13%;反对2487937股,占出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7%;弃权4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1%。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5281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4%;
反对251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7%;弃权
3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5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12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57%;反对251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36%;弃权3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6%。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5172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9%;
反对364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1%;弃权
3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反对364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9%;弃权3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6%。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4993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27%;
反对37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5%;弃权
20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03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25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54%;反对37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40%;弃权20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7%。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4993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31%;
反对37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5%;弃权
20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253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75%;反对37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40%;弃权20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85%。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法律意见书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4993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31%;
反对37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5%;弃权
20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253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75%;反对37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40%;弃权20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85%。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5165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6%;
反对364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5%;弃权
4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965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81%;反对364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09%;弃权4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
10.《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王文亮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38656318股。
10.02《选举王宗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0144313股。
本所律师认为,王文亮先生、王宗浩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何尔康赵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