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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康新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6年3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意见书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15: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3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254921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3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6年4月13日股权登记法律意见书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410名,代表股份104306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6%。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35801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5%;

反对1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弃权

96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8%。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83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1%;反对1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3%;弃权96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本所律师认为,《<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获得通过。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801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0%;

反对1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4%;弃权

9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831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9%;反对1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6%;弃权9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本所律师认为,《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57863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1%;

反对12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9%;弃权

93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67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4%;反对12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9%;弃权93440股(其中,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5791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2%;

反对1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弃权

11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72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3%;反对1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1%;弃权11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57880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0%;

反对1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6%;弃权

12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69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3%;反对1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4%;弃权12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2687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90%;

反对2309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04%;弃权

5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80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7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07%;反对2309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48%;弃权5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5%。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7.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2722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79%;

反对23174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2%;弃权

14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72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20%;反对23174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92%;弃权14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

7.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12730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66%;

反对2308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1%;弃权

145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80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12%;反对2308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14%;弃权145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获得通过。

7.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12730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50%;

反对2308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1%;弃权

14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80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097%;反对2308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14%;弃权14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获得通过。

7.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126793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242%;

反对23597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52%;弃权法律意见书

15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293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55%;反对23597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29%;弃权15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本所律师认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获得通过。

7.05《发行数量》

同意12730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10%;

反对2310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74%;弃权

137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800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057%;反对2310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8%;弃权137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数量》获得通过。

7.06《限售期》

同意12726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61%;

反对2310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10%;弃权

16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762640股,占出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805%;反对2310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5%;弃权16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

本所律师认为,《限售期》获得通过。

7.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同意12733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837%;

反对2306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98%;弃权

14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83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85%;反对2306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39%;弃权14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获得通过。

7.0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12731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737%;

反对2308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3%;弃权

13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81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85%;反对2308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17%;弃权13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0.08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获得通过。

7.09《上市地点》

同意12731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710%;

反对2307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65%;弃权

15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2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81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57%;反对2307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07%;弃权15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地点》获得通过。

7.10《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12724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258%;

反对2308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1%;弃权

206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74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00%;反对2308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14%;弃权206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

本所律师认为,《决议有效期限》获得通过。

8.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12682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74%;

反对2355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50%;弃权

16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2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89%;反对2355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24%;弃权16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2686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33%;

反对2353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50%;弃权

13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6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50%;反对2353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23%;弃权13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12686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46%;

反对23535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37%;弃权

13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6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64%;反对23535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0%;弃权13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12686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46%;

反对2351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34%;弃权

153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6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64%;反对2351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06%;弃权153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12682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54%;

反对2353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67%;弃权

17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2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69%;反对2353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40%;弃权17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12685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47%;

反对23534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32%;弃权

153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5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64%;反对23534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05%;弃权153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12684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14%;

反对2353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40%;弃权

15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4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30%;反对23535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3%;弃权15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33548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13%;

反对2356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3%;弃权

17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30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14%;反对2356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95%;弃权17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同意35834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8%;法律意见书反对71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弃权164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16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0%;反对71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9%;弃权164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获得通过。

17.《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33598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85%;

反对2307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2%;弃权

17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79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021%;反对2307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90%;弃权17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至议案14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何尔康王天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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