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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股份:【定稿】金诚同达关于福瑞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521第0473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521第0473号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2座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4人,代表股份数为57376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1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48578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0人,代表股份数为8798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37人,代表股份数为10190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392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0人,代表股份数为8798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7:《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9:《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议案1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1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包括10个子议案,具体如下:

子议案1:《福瑞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2:《福瑞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3:《福瑞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4:《福瑞股份: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子议案5:《福瑞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子议案6:《福瑞股份: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子议案7:《福瑞股份:关联方交易管理规范》;

子议案8:《福瑞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子议案9:《福瑞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子议案10:《福瑞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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