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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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68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1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8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理、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2座7层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王冠一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勇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9名,代表股份17,470,25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931%。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股东 16,484,152 94.3555 973,700 5.5735 12,400 0.0710 通
中小投 15,557,652 94.0394 973,700 5.8856 12,400 0.0750 过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的议案》 资者
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16,483,152 99.6337 48,800 0.2950 11,800 0.0713 过
议案3: 《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表决如下:
议案3-1:《福瑞股份: 全体股东 16,505,552 94.4780 953,500 5.4578 11,200 0.0641 通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小投资者 15,579,052 94.1688 953,500 5.7635 11,200 0.0677 过
议案3-2:《福 全体股东 16,505,552 94.4780 953,500 5.4578 11,200 0.0641 通
瑞股份:董事议事规则》 中小投资者 15,579,052 94.1688 953,500 5.7635 11,200 0.0677 过
议案3-3:《福瑞股份:关于防 全体股东 16,504,452 94.4717 953,500 5.4578 12,300 0.0704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 中小投资者 15,577,952 94.1621 953,500 5.7635 12,300 0.0743 通过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资金的管理办法》
议案3-4:《福瑞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全体股东 16,505,452 94.4775 953,600 5.4584 11,200 0.0641 通
中小投资者 15,578,952 94.1682 953,600 5.7641 11,200 0.0677 过
议案3-5:《福瑞股份: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全体股东 16,509,452 94.5004 953,500 5.4578 7,300 0.0418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5,582,952 94.1924 953,500 5.7635 7,300 0.0441
议案3-6:《福瑞股份:关联方交易管理规范》 全体股东 16,530,152 94.6189 932,800 5.3394 7,300 0.0418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5,603,652 94.3175 932,800 5.6384 7,300 0.0441
议案3-7:《福瑞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全体股东 16,525,352 94.5914 932,800 5.3394 12,100 0.0693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5,598,852 94.2885 932,800 5.6384 12,100 0.0731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3-8:《福瑞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全体股东 16,501,252 94.4534 961,700 5.5048 7,300 0.0418 通
中小投资者 15,574,752 94.1428 961,700 5.8131 7,300 0.0441 过
议案3-9:《福瑞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全体股东 17,460,652 99.9450 2,800 0.0160 6,800 0.0389 通
中小投资者 16,534,152 99.9420 2,800 0.0169 6,800 0.0411 过
上述议案3-3至议案3-9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1、议案3-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3-3至议案3-9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3-1、议案3-2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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