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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2-11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4294 分 类通知公告;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1765388404000

名 称关于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一、孙秀珍: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未建立母公司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内设部门未对境外子公司开展检查和监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收入核算不规范。一是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分别提前确认收入 240.89万元、288.10万元、567.03万元、134.17万元,影响了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二是2023年6月公司对一笔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药品销售全额确认收入,该笔药品8月退货入库,公司未在当月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导致2023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三是公司在2023年、2024年会计核算时,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销售收入以全额确认,并在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冠一、董事会秘书兼时任代行财务总监孙秀珍,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王冠一、孙秀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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