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2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4
第四章监事会的管理............................5
第五章附则...................................10
1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应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会决议,监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督促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经理层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从公司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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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觉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或者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七)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休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监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日常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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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配合。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举行监事会听证会;
(三)在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如审计师、律师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
(三)监事因未尽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代表公司对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五)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不应过多地担任其他公司的监事或董事职务。
第四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
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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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相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对报告和报告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独立分析判断或建议;
(二)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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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的处理建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豁免前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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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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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七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适任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免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自行停止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列支监事会办公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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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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