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4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3月24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3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理、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中海广场中楼35 层大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冠一主持。
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6名,代表股份56,838,31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4504%。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799,519 99.9317 19,900 0.0350 18,900 0.0333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0,052,881 99.6155 19,900 0.1972 18,900 0.1873
议案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799,519 99.9317 19,900 0.0350 18,900 0.0333 通
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10,052,881 99.6155 19,900 0.1972 18,900 0.1873 过
议案3:关于《2025 全体股东 56,799,519 99.9317 19,900 0.0350 18,900 0.0333 通过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10,052,881 99.6155 19,900 0.1972 18,900 0.1873
议案4:关于《2025 全体股东 56,799,519 99.9317 19,900 0.0350 18,900 0.0333 通过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10,052,881 99.6155 19,900 0.1972 18,900 0.1873
议案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793,719 99.9215 26,400 0.0464 18,200 0.0320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0,047,081 99.5581 26,400 0.2616 18,200 0.1803
议案6: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800,219 99.9330 27,400 0.0482 10,700 0.0188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0,053,581 99.6225 27,400 0.2715 10,700 0.1060
议案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807,719 99.9462 19,900 0.0350 10,700 0.0188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0,061,081 99.6968 19,900 0.1972 10,700 0.1060
议案8: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786,219 99.9083 35,900 0.0632 16,200 0.0285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0,039,581 99.4837 35,900 0.3557 16,200 0.1605
议案9:关于审议《福瑞医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 56,797,519 99.9282 28,400 0.0500 12,400 0.0218 通过
中小投资者 10,050,881 99.5957 28,400 0.2814 12,400 0.1229
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票数(股) 比例(%) 结果
议案10:非独立董事选举(应选人数:3人)
10.01非独立董事王冠一 全体股东 56,379,871 99.1934 通过
中小投资者 9,633,233 95.4572
10.02非独立董事杨勇 全体股东 56,222,366 98.9163 通过
中小投资者 9,475,728 93.8964
10.03非独立董事邓丽娟 全体股东 56,222,364 98.9163 通过
中小投资者 9,475,726 93.8964
议案11:独立董事选举(应选人数:2人)
11.01独立董事徐联义 全体股东 56,372,370 99.1802 通过
中小投资者 9,625,732 95.3828
11.02独立董事花醒鸿 全体股东 56,229,063 98.9281 通过
中小投资者 9,482,425 93.9628
上述议案1至议案6、议案8至议案11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1至议案6、议案8至议案11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7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李丰
钱妍
202b年 十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