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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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发生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在保障战略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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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