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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浩律法字第541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闫哲律师和巫晓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效的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

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1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3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21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珠海市港湾大

道科技五路8号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2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经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均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16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5年4月16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3人,代表股份990010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70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187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6541%。

(2)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在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28人,代表股份281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63%。

3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4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8563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2%;

反对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0%;弃权1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35%;反对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3%;弃权1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9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3%;

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27%;反对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8%;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5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9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7%;

反对2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1%;弃权1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25%;反对2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5%;弃权1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9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7%;

反对2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弃权1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

6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203%;反对2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弃权1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5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6%;

反对2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4%;弃权1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225%;反对2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75%;弃权1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1%;

反对3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弃权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433%;反对3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41%;弃权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5%。

关联股东许泽权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442892股)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1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1%;

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2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7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82.6195%;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6%;弃权2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9%。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13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0%;

反对2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5%;弃权1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413%;反对2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6%;弃权1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1%。

(9)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0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5%;

反对2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4%;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61%;反对2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24%;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5%。

关联股东许泽权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442892股)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8559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0%;

反对2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1%;弃权1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078%;反对2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8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9.3975%;弃权1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4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38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8%;

反对2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1%;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614%;反对2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2%;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吴晨明、刘春斌、孙景权、宫义、董斯荣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吴晨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4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12.02选举刘春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4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9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12.03选举孙景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3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

12.04选举宫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12.05选举董斯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5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1%;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曲成辉、葛永利、王金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01选举曲成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0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13.02选举葛永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13.03选举王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04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14)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侯福征、宋桂良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4.01选举侯福征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3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8%。

14.02选举宋桂良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961934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11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9%。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12(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郑文浩闫哲

________巫晓佳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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