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九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5
六、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 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7
二十一、 结论 ............................................ 27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部分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琏升智造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琏升新琏升智造 指 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琏升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眉山琏升的全资子公司
琏升国星太空科技(四川)有限公司,眉山琏升的控股琏升国星 指子公司四川琏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新昇能源有四川琏升 指 限公司”“四川泥腿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麋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山琏升的控股子公司自贡新昇 指 自贡新昇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绵阳新昇 指 绵阳新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丹棱新昇 指 丹棱新昇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眉山新昇 指 眉山新昇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佛山粤昇 指 佛山粤昇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九江华昇 指 九江华昇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乐山新昇 指 乐山新昇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全资子公司乐山昇湾 指 乐山昇湾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乐山新昇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琏升电力运维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新昇新能源四川琏升电力运维 指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控股子公司四川云琏智升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控股四川云琏智升 指子公司
四川新昇华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控股子四川新昇 指公司
璉升能源科技(香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琏升的香港公司 指全资子公司
琏升数字 指 琏升数字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 指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指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告》
如无特殊说明,指《2023 年度报告》《2024 年度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 指
及《2025年度报告》的统称
如无特殊说明,指《2023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审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计报告》及《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统称《募集说明书(修订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指稿)》 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报告期 指 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1-6月报告期末 指 2026年 6月 30日
补充报告期 指 2026年 1-6月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琏升科技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文件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26 年 1月 1日至 2026 年 6月 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虽在 2026年 6月 30日后发生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
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处于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上市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南通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751642792T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查询结果,发行人名称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甲东路 66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新;主体类型
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为 36814.229万元整;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
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4年 4月
1日,登记状态:存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动。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六、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报告期末持股数 限售股份 质押/冻结股
序号 股东名称
(%) 量(股) 数量(股) 数(股)
1 海南琏升 13.87 51601566.00 0 0
2 万久根 5.69 21175200.00 0 21175200.00
3 蒋国祥 3.60 13375508 0 0
4 杨林 2.47 9200000 0 0
财达证券-招商银行-证券行业支持
5 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 5号集合资 1.75 6502100 0 0
产管理计划
6 牛佳伟 1.56 5789900 0 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股比例 报告期末持股数 限售股份 质押/冻结股
序号 股东名称
(%) 量(股) 数量(股) 数(股)
MORGAN STANLEY & CO.
7 1.50 5571423 0 0
INTERNATIONAL PLC.
8 郭俊杰 1.27 4736200 0 0
9 冯石根 1.23 4578417 0 0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
10 1.10 4091128 0 0
金
注 1:上述持股比例计算基数为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股本数。
注 2: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万久根于 2026年 7月 13 日至 7月 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
2574400 股股份。前述权益变动后,万久根持有上市公司 186008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999977%,其中 17455024 股因与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处于质押状态。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了万久根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进行质押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25年 11月 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 1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股。
2026 年 4月 3日,发行人完成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事宜。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二)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26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 6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2.04万股;因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公司回购注销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及剩余预留授予有 4名激励对象重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0.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万股;因发行人终止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回购注销 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及剩余预留授予有 4名激励对象重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160.25万股。综上,发行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82.54万股。
2026 年 5月 15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 7月 23日,发行人完成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事宜,发行人于最新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为 36814.229万元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其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展的经营业务。
(二)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实质性变更。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
及相关公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6年 6月 23日,发行人子公司四川琏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香港注册成立
香港璉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Lians Energy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并于 2026年 7月 8日更名为璉升能源科技(香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Lians Energy Technology补充法律意见书(三)(Hong Ko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imited)。2026年 8月 27日,四川琏升已取得四川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5100202600127号)。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向发改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向外汇主管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经营资质于《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之日后存在变更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
经营资质变更情况如下:
序 持证 有效
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内容 编号
号 人 期至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天
津、石家庄、太原、呼
和浩特、沈阳、长春、
哈尔滨、上海、南京、
杭州、合肥、福州、厦
门、南昌、济南、郑州、
武汉、长沙、广州、深
三五 增值电信业务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31-
1 圳、南宁、海口、重庆、 B1-20261898
数字 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05-29
成都、贵阳、昆明、拉
萨、西安、兰州、西宁、
银川、乌鲁木齐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全国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网业务全国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全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机房所在地为北京、上
海、南通、杭州、厦门、
南昌、广州、深圳、重
庆、成都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全国
琏升 增值电信业务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31-
2 B1-20262486
数字 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07-10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全国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北京、上海、江苏、浙
江、福建、江西、广东、
重庆、四川、新疆
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2030-
3 D251B42352
证书 乡建设厅 二级 04-18
四川 承装(修、试) 国家能源局四川 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 2027-
4 5-6-01086-2021
琏升 电力设施许可证 监管办公室 级、承试类三级 09-05
四川省住房和城 (川)JZ安许证字 2027-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
乡建设厅 [2021]009521 07-31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6年版)、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信用中国(四川)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信用中国(福建)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信用江西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信用中国(广东)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结果,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
2. 2026年 7月 23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分别向天津琏升、天津园区管理出具《证明》,确认:至 2026年 7月 22 日,天津琏升、天津园区管理均符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产业规划,遵守产业园建设管理要求,依法开展园区租赁经营(园区运营及企业孵化)。未发现该企业存在违反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工信局管辖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暂未发现持续经营存在障碍或需要停止/缩减经营的情形,无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外,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存在以下变化:
1.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企业的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北京鸿兴延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王新控制的企业
2 四川新鸿兴天府创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王新控制的企业
注:上表所列企业控制的下属单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除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的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于 2026年 7月 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沈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于 2026年 8月 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李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关联自然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人名称共青城清证成长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1 持有 97.5%的合伙份额限合伙)宁波乐诚至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 持有 99%的合伙份额
合伙)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 共青城凯旋易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
陶冶 (有限合伙) 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凯旋易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共青城清证成长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
4 伙)持有 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业(有限合伙)合伙人
5 大乐至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6 天天玩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7 四川元策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该公司 60%股权廖栩睿 成都熹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8 实际控制该企业
合伙)
9 李伟 四川天府新鸿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10 贾聪 琏升五洲(香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该公司董事
注:上表所列企业控制的下属单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3.报告期内主要的曾经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陶冶持有该公司 99%的股权,担任该
1 海南彤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于 2026年 7月注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海南凯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陶冶持有 33%的合伙份额
合伙)
3 唐建 公司前间接控股股东星煜宸投资董事兼总经理
4 张齐 公司前间接控股股东星煜宸科技总经理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杨苹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5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26年 9月卸任
注:上表所列企业控制的下属单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年 1-6月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 招待费、住宿费及会议费 0.35
四川金房兰地物业有限公司 物业费 84.91
四川金房兰地物业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运维费 3.10
厦门琏富 电费 5.37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年 1-6 月
成都琏升 组件、电池片 260.04
(3)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承租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年 1-6 月
厦门一块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1.43
厦门琏富 房屋租赁 0.32
(4)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担保金额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万元)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
51117.10 2023年 12月 21日 2032年 12月 20日萍(注 1)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
6997.78 2024年 8月 8日 2030年 7月 29日萍(注 1)
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萍(注 2) 2900.00 2025年 5月 21日 2026年 6月 12日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注 3) 1900.00 2026年 6月 10日 2030年 6月 11日
黄明良(注 4) 16100.00 2024年 12月 20日 2035年 12月 20日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
2533.60 2025年 7月 3日 2029年 6月 2日萍(注 5)王新(注 6) 180.00 2025年 6月 13日 2031年 6月 12日王新(注 7) 564.04 2024年 12月 20日 2037年 12月 19日王新(注 8) 319.24 2025年 1月 2日 2037年 1月 1日注 1:2023 年 12 月,眉山琏升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成都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023年乐商银成分公借字第 276号),期限为 6年。2024年 7月重新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变更固定资产借款授信额度为 5.5 亿元,新增流动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额度 2亿元。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萍、琏升科技、天津琏升、江苏琏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51117.10万元,实际流动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使用金额为 6997.78万元。
注 2:2025 年,琏升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同时,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萍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借款已还清。
注 3:2026 年,琏升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同时,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1900.00万元。
注 4:2024 年 12 月,天津琏升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 8年。同时,黄明良先生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16100.00万元。
注 5:2025 年 7月,眉山琏升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期限至
2026年 6月 2日。同时,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萍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补充报告期内,公司借款 2533.6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借款已还清。
注 6:2025年 6月,四川琏升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 3年。同时,王新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公司于 2026 年 4月底收购四川琏升 40%股权,该笔担保纳入统计。
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180.00 万元。
注 7:2024 年 12 月,乐山昇湾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融资租赁款
646.00 万元,四川琏升、王新、新鸿兴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6 年 4 月底收购四川琏
升 40%股权,该笔担保纳入统计。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564.04 万元。
注8:2025年 1月,眉山新昇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融资租赁款360.0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万元,四川琏升、王新、新鸿兴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6 年 4月底收购四川琏升 40%股权,该笔担保纳入统计。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319.24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拆借金额
关联方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万元)拆入
已于 2026年 1月 22日归还 10万元、
2025年3月14 2026年 12 于 2026年 3月 19日归还 5万元、于
390.00日 月 31日 2026年 4月 28 日归还 300万元、于
2026年 5月 29 日归还 75万元
2025年3月28 2026年 12 已于2026年5月29日归还140万元、
150.00日 月 31日 于 2026年 6月 15日归还 10 万元
2025年 5月 7 2026年 12
20.00 31 已于 2026年 6月 15 日归还 20万元日 月 日
2025年6月30 2026年 12
90.00 31 已于 2026年 6月 15 日归还 90万元日 月 日
2026年 2月 2 2026年 12
300.00 已于 2026年 6月 15日归还 300万元
日 月 31日
2026年3月24 2026年 12
700.00 31 已于 2026年 6月 15日归还 380万元日 月 日
海南琏升
2026年 2月 11 2026年 12 已于2026年5月29日归还300万元、
700.00日 月 31日 于 2026年 6月 15日归还 400 万元
2026年4月15 2026年 12
298.00日 月 31 /日
2026年4月24 2026年 12
1000.00 /
日 月 31日
2026年5月20 2026年 12
190.00日 月 31 /日
2026年6月15 2027年 2月 已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归还 1200 万
1200.00日 26日 元
2026年6月18 2026年 12
1200.00日 月 31 /日
2026年6月30 2026年 12
480.00日 月 31 /日
(2)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年 1-6 月
贾聪 股权转让款 153.82
四川天府新昇能源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款 260.83
四川省佰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款 33.44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 1-6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69.63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2026年 1-6 月
四川金房兰地物业有限公司 50.00 42.00四川金房兰地物业有限公司眉
5.59 /
应付账款 山分公司
成都琏升 / 286.91
四川琏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56
厦门一块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2.09
四川金房兰地物业有限公司 28.30 14.15其他应付款
厦门琏富 2.50 1.45
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 / 0.81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 海南琏升 / 650.00
其他流动负债 海南琏升 3488.00 /
预付款项 四川新鸿兴集团有限公司 2.26 /
厦门琏富 0.68 0.36
合同负债 成都琏升 395.63 22.55
眉山旭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442.48 442.48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24年 6月 4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确认厂房建设分包单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琏升批准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基建筑”)关于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神钢构”)中标荣基建筑江苏琏升异质结(HJT)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钢结
构专业分包工程的申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21000万元(含税),最终结算总价以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核定为准。华神钢构系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黄明良及其配偶欧阳萍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华神钢构为公司关联法人。发行人虽未直接与华神钢构发生交易,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华神钢构已发生交易金额 3080.305万元。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其任期内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投出同意票。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文件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为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海南琏升已向公司出具《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承诺函》,海南琏升控股股东新鸿兴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新已分别向公司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发生。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南通市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结果》(20260727000148),截至查询日
2026年 7月 27日,江苏琏升持有的位于“金新街道油榨村、复兴村”的苏(2024)通
州区不动产权第 0010004号不动产权存在如下查封情况:
序号 查封机构 查封文号 查封期限 相关纠纷
(2025)苏 2025-06-26 原告南通金曼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基建筑、江1 南通市通州 0612 起民 初 2028-06-25 苏琏升、天津琏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已二审区人民法院 7690 止号 审结。
(2025)苏
南通市通州 原告南通威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基建筑、2 0612 2025-07-30 起民 初
区人民法院 2028-07-29止 江苏琏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申请对荣基9221号 建筑、江苏琏升名下价值 145 万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该纠纷经调解结案。
(2025)苏
南通市通州 0612 执 保 2025-08-01 起 根据(2025)苏 0612民初 9221号调解书,江苏琏3区人民法院 2526 号 之 2028-07-31止 升分期向原告支付 1432868元。待江苏琏升履行六 完毕支付义务后办理冻结解除手续。
原告南通博牛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基
2025 建筑、江苏琏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申请( )苏
4 南通市通州 0612 2025-09-03 起 对荣基建筑、江苏琏升名下价值 40 万的财产或其民 初
区人民法院 9223 2028-09-02止 他权益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该纠纷经调解结案,号款项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法院已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针对上述第 4项查封,(2025)苏 0612 民初 9223号调解书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5)苏 0612民初 92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江苏琏升财产保全,即该轮候查封已解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上述事项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无变化。
(二)租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承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不动产更新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 不动产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土地位置 租赁期限 不动产权证编号
号 积(㎡) 所有人
川(2020)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
发行 不动产权第
成都三合时 交子大道 88号
人、江 至 0415233号、川
1 代商业管理 1栋 9层 901号 510 易清华
苏琏升 2026.12.31 (2020)成都市不
有限公司 902 号部分面
新能源 动产权第 0415243积号
川(2019)成都市
成都市高新区 不动产权第王冬
四川 王冬梅、 交子大道 88号 至 0483030号、川
2 282.22 梅、张
琏升 张博涵 1栋 21层 2105 2028.6.30 (2019)成都市不博涵
号 动产权第 0483031号
(三)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注册号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1 三五数字 88823988 9类 科学仪器 2026-06-21 2036-06-20
2 三五数字 88823980 9类 科学仪器 2026-06-21 2036-06-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1)发明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证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一种光伏组件用电池片及组
1 ZL 202511640622.5 眉山琏升 2025-11-11
件和制备方法一种基于规则库的网站检测
2 ZL202211668105.5 琏升科技 2022-12-23
方法及系统
(2)实用新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证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一种电池绒面及具有其的电
1 ZL202521083832.4 眉山琏升 2025-05-29
池一种无齿压杆及运载花篮结
2 ZL202422901155.4 眉山琏升 2024-11-27
构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片掉片
3 ZL202422901189.3 眉山琏升 2024-11-27
清理的装置
(3)外观设计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证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1 智能手表 ZL202530348502.2 三五数字 2025-06-17
3.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已完成 ICP备案的域名变化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域名地址 域名所有者 审核通过时间 备案号
1 35sz.net 三五数字 2026-02-11 闽 ICP备 18021951号-1
2 35sz.top 三五数字 2026-06-24 闽 ICP备 18021951号-7
3 leascend.com 眉山琏升 2026-04-03 蜀 ICP备 2023001497 号-1
4 lianstech.com 眉山琏升 2026-04-08 蜀 ICP备 2023001497 号-4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要 取得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号 (万元) 直接 间接 经营地 方式
1 眉山琏升 2023-01-10 103010 \ 87.375% 四川省眉山市 设立
四川琏升电
2 2024-09-10 100 \ 70% 四川省成都市 受让
力运维
3 四川新昇 2025-08-05 500 \ 51% 四川省成都市 受让
琏升国星
4 2026-04-23 1000 \ 35% 四川省成都市 设立(注 1)
注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琏升国星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增资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眉山新昇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四川琏升将持有的眉山新昇 100%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前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乐山昇湾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乐山新昇将持有的乐山昇湾 100%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前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其他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机器设备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之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除关联交易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以外的其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新增的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大框架协议及交易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类型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2025.10.17、2026.3.26、2026.4.10、
1 采购合同 供应商 1 设备及软件
2026.4.22、2026.5.28
2 购售电合同(2026年版) 供应商 2 电力 2025.12.18
2.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新增的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大框架协议及交易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类型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框架协议 客户 1 异质结电池片 2025.10.9、2026.3.17
(二)借款及相关合同
1.借款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贷款人 贷款合同 期限 担保
号 人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兴业银行股琏升 合同(兴银厦科 至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天津琏
1 份有限公司 935.00
科技 支 流 贷 字 2027.6.9 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厦门分行
2026915号)
流动资金借款
兴业银行股 至琏升 合同(兴银厦科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天津琏
2 份有限公司 390.00 2027.6.1
科技 支 流 贷 字 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厦门分行 1
2026916号)
流动资金借款
兴业银行股 至琏升 合同(兴银厦科 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天津琏
3 份有限公司 575.00 2027.6.1
科技 支 流 贷 字 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厦门分行 1
2026917号)
1.琏升科技、天津琏升、江苏琏
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乐山市商业 流动资金借款
至 2.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黄明良眉山 银行股份有 合同(2025年乐
4 10000.00 2027.7.2 及其配偶欧阳萍提供连带责任
琏升 限公司成都 商银成分公借
9 保证担保;
分行 字第 456号)
3.天津琏升以其持有的眉山琏
升股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上海浦东发 流动资金贷款至
三五 展银行股份 合 同 琏升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5 500.00 2026.7.2数字 有限公司厦 ( 36012026280 保,三五数字提供反担保
7门分行 126)流动资金借款
中国银行股 至 宋洋以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四川 合同( 2025 年
6 份有限公司 200.00 2028.6.1 担保;王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
琏升 BOCLS 借 字
乐山分行 2 保。
(501)056号)
2.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下:
序 租赁本金 租赁期
承租人 出租人 担保号 (万元) 限
1.王新、四川琏升、四川新鸿兴集团提供连带责
横琴华通金
眉山新 任保证担保;
1 融租赁有限 360.00 9年
昇 2.眉山新昇提供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
公司
3.四川琏升以其持有的眉山新昇 100%股权提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质押担保。
1.王新、四川琏升、四川新鸿兴集团提供连带责
横琴华通金 任保证担保;
乐山昇
2 融租赁有限 646.00 10年 2.乐山昇湾提供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
湾
公司 3.乐山新昇以其持有的乐山昇湾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企业的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等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一/(二)借款及相关合同”、“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股本变动情况外,发行人新增的股本变动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进行的合并、分立及股本变动情况、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其他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的章程修改情况外,发行人无章程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在公司职务 目前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主要职务
四川新鸿兴天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四川天府新鸿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法定代1 王新 董事长 表人)、四川新鸿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四川天府新鸿兴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海南琏升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 杨苹 董事、总经理、 成都中医大华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华神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财务总监 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海南华神海景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海南华神医美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善思开物数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琏升董
3 王鹏 董事
事
4 雷理程 职工代表董事 /
冬竞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兴储世纪科技股份
5 陶冶 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董事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392)独立董事、乐山巨
6 周玮 独立董事
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603477)独立董事
7 张静全 独立董事 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8 吴艳兰 董事会秘书 /
9 叶茂 副总经理 /
四川新鸿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新鸿兴阳光实业有限
10 贾聪 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四川天府新昇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11 廖栩睿 副总经理 四川微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12 沈阳 副总经理 /
13 李伟 副总经理 四川天府新鸿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26年 7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聘任沈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026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聘任李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100万元以上重大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受补助企业 补贴项目 补助金额(万元)
1 2026年 1-6月 眉山琏升 融资贴息补助 1327.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未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
10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如下:
1. Meta Platform Inc.、Instagram LLC与 OnelineNIC Inc.、Domain ID Shield Service
Co. Limited、琏升科技之间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纠纷
发行人已委托境外律师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The 9th Circuit)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暂无进一步判决。
除前述诉讼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 10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诉讼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四)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提供的调查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贺云帆
经办律师:
李 磊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