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1证券简称:琏升科技公告编号:2025-064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先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7月11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
2025年7月28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4:50起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
观日路8号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特定时间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各相关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28077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3244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3人,代表股份28077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3244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7%。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拟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眉山琏升”)以增
资扩股方式引入共青城兴丹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其以货币方式向眉山琏升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获得眉山琏升增资后2.91%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琏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琏升”)放弃本次增资之优先认购权;同意公司、天津琏升及眉山琏升签署并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6%;
反对1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1%;弃权
2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26%;反对1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1%;弃权2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3%。
该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兰台(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许海霞律师、邱世豪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兰台(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