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5次会议纪要
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以邮件和微信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定于2025年11月6日16: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5次会议。
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豁免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限要求。会议主要审议4个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并向董事会推荐提名王新先生、杨苹女士、王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审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并向董事会推荐提名陶冶先生、周玮先生、张静全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第七届董事会拟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的相关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七届董事会拟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审阅了本次所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项,了解了前述人
员的背景和实际现状,认为本次公司董事的提名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能力和经验,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资格和能力。
3、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前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准确无误。因此,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00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
除限售8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5次会议会议纪要》之签署页)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张静全李子扬杨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