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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青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征询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并且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相关主管部门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社会及公众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

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员:(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研发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

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第二十六条重大信息公告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及其它宣传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对于向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后方可对外报送。

前述的所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相关人员履行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露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等内容。相关业务部门应就履行书面提醒义务及相关报送事项作好登记、留痕记录,并定期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保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

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或其他依据公司内部制度应给予的处分方式,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保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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