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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青宝: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往来,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与措施

第八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偿还方案。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并有权直接解聘相关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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