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ST 中青宝 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不含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10A栋2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逸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1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7人,代表股份4779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878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91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91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91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0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94%;
反对9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7%;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988%;反对9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32.884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4%。
提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9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18%;
反对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9%;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104%;反对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011%;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5%。
提案3.00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9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18%;
反对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9%;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104%;反对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011%;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5%。
提案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84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63%;
反对158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0%;弃权
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24%;反对158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230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
提案5.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09%;
反对146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7%;弃权
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144%;反对146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0.2729%;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7%。
提案6.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0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05%;
反对136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弃权
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0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739%;反对136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6.761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5%。
提案7.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2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10%;
反对153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1%;弃权
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125%;反对153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7235%;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0%。
提案8.00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1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6%;
反对162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3%;弃权
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468%;反对162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数的55.9259%;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4%。
提案9.00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1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6%;
反对162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3%;弃权
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468%;反对162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9259%;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环宇吴永富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
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