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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张梅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6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10A栋
23层办公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逸伦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91名,均为截至2026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440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1168%。(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26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879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7.138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6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782%。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0276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296%;反对3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368%;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8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818%;反对39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75%;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张云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51744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22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6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0%。
张云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李逸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51109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0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2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2%。
李逸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云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5109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08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0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6%。
张云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常智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51108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08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2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2%。
常智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龚凯颂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5161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19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3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88%。
龚凯颂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顾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5109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086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2%。
顾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崔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51093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08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05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4%。
崔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采取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倪小燕张梅林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