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
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
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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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副经理、主管及专员若干名。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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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应当
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
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对象及审计依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二)主持部门工作的负责人;
(三)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需进行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等重要岗位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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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制定的有
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
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中
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工、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6、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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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的有
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
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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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
要的处理权,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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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行审计,即经营管理审计,指对涉及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所
有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包括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全部内容。
(二)专项审计,包括:
1、绩效考核审计。公司每年确定下属各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绩效考核审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也可与例行审计同时进行。
2、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等进行评价,以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评估方法为评估项目打分法,评估步骤为:
*通过审阅制度、询问调查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了解;
*将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分别进行分解,并确定相应的评估项目;
*根据五个要素的重要程度,对其设定相应的目标分数,总分100分,其中,根据每个评估项目在每个要素中的重要程度,对其设定相应的目标分数;
*将每个评估项目按公司实行情况进行打分;五个要素及整体内部控制实
际得分占目标分数的百分比超过70%即为有效;
*、对内部控制执行的偏差环节及偏差程度进行评价并进行调整,必要时重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
3、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也作为公司管理
人员考核提升的依据之一。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人员离任时公司的财务状况、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审计调查。指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或个别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5、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专门审计查处。
6、其他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流程审计、会计电算化审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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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对其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包括:
1、就地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报送审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
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人力资源计划
以及费用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
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2、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对象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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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4、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5、同时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6、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7、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
8、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或作出审计决定。
9、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10、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在书面意见中
明确列示存在异议的问题,就问题补充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支持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核实,重新对问题进行评估,或维持原定或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
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无法协调的,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11、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
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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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及/或内部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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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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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6.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7.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8.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认真维
护财经纪律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自行纠正或提请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或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研发、生产、营销政策,侵占、挪用公司资金与财产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4、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6、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依照公司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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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监督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适当监督,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审计工作质量的保障以及审计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内/外部评价”三级监督体系。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一次工作汇报,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或选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独立评价。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补充。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规范。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