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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2 查看全文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

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

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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