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总部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财富中心 A 座 41 层
电话:010-61006366
网址: http://www.qianchenglaw.com
1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下午3:00在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非中心22号楼4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及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到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
需文件公告,并且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同时,《会议通知》写明: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共5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5年7月15日公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开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594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58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477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8%。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1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477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8%。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
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9:15
-下午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
52、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477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278%。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提案名称编码股东类型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
100总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合计29008071090640084900
1.00程>的议案》中小股东1848649490640084900《关于修订、制定公
2.00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合计289236036174717488800
2.01议事规则>的议案》中小股东17641820174717488800《关于修订<董事会合计289236036174717488800
2.02议事规则>的议案》中小股东17641820174717488800《关于修订<累积投合计289236036174717488800
2.03票制度实施细则>的
中小股东17641820174717488800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合计2892135361747174111300
2.04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中小股东176193201747174111300《关于修订<募集资合计2892135361747174111300
2.05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小股东176193201747174111300《关于修订<关联交合计2892135361747174111300
2.06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小股东176193201747174111300《关于修订<对外担合计2891996361747174125200
2.07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中小股东176054201747174125200《关于修订<董事、高合计2891937361747174131100
2.08级管理人员行为准
中小股东175995201747174131100则>的议案》6《关于制定<董事、高合计290043410917300111300
2.09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中小股东18449194917300111300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合计290158210806400107400
3.00议事规则>的议案》中小股东18563994806400107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4.00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合计288468185
4.01王飘扬》中小股东16873969《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合计288607261
4.02/吕晖》中小股东1701304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合计288472008
4.03苏国建》中小股东1687779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5.00
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合计288466120
5.01金生》中小股东16871904《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合计288606192
5.02/琪》中小股东17011976《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合计288470029
5.03潇潇》中小股东16875813
上述议案中第1.00、2.01、2.02、3.00项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逐项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2.03、2.04、2.05、2.06、2.07、2.08、2.09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逐项表决通过;议案4、议案5采取累积投票制,王飘扬先生、吕晖先生、苏国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金生先生、李琪女士、李潇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7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5年7月30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