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
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宁夏分公司以及宁夏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
司、黑龙江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77.8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7.2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组织架构、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业务层面: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要程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度
资产总额的1%﹤错
资产总额潜错报≤资产总错报﹥资产总报≤资产总额的
在错报额的1%额的1.2%1.2%
错报≤所有者
所有者权益0.5%﹤错报≤所有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潜在错报者权益总额的1%权益总额的1%
0.5%
营业收入潜错报≤营业收0.5%﹤错报≤营业错报﹥营业收
在错报入总额的0.5%收入总额的1%入总额的1%
利润总额潜错报≤利润总利润总额的5%﹤错错报﹥利润总额
在错报额的5%报≤利润总额的8%的8%
注:以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3)外部
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
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损失潜在负面影响1000万元(含)以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重大缺陷上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500万元(含500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重要缺陷万元)至1000万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元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一般缺陷500万元以下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缺少重大决策程序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
效、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