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
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北京万邦达”)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王刑天、杜海涛项目内容
联系方式0512-6293852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55
注册资本83674.9606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2号楼4层401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2号楼4层401法定代表人王飘扬实际控制人王飘扬董事会秘书邓若男
联系电话010-59621877/5962189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2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5号)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3653846股,发行价格为10.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8990383.02元,扣除
此前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5000000.00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
343990383.02元,扣除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28301.89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341962081.13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3]00001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
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万邦达”)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原委派王永旭和王刑天两位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由于王永旭先生工作调整,东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杜海涛先生接替王永旭先生履行北京万邦达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担任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刑天、杜海涛。
(二)其他重大事项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认为万邦达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保荐机构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刑天杜海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范力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