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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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enetlaw.com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证字第117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曹化宇律师、林卓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创环保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1页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
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
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页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春光路1178-1188号厦门中
创环保总部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红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第3页(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179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76%,均为2026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3850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921%;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2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55%。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本次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第4页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55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06%;反对41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8%;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7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73%;反对41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第5页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0%;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第6页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4%;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5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6%;反对41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8%;
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8%;反对41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0%;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7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4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
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4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29%;反对388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9%;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
第7页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5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6%;反对41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8%;
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8%;反对41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0%;弃权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第8页(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曹化宇林卓尧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