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万顺新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07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深圳证券交易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393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89448197股的28.549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1人,代表股份730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82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14人,代表公司股份261240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371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312人,代表公司股份3111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4980%。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万顺转2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2名,分别为周前文、杜端凤,监票人2名,分别为邱佩菲、陈敏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万顺转2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343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3%;反对214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4%;弃权7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1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12%;反对214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86%;弃权7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2%。

持有公司万顺转2的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冯玫:

陈媛:

2025年5月7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