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新材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3085债券简称:万顺转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
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3日下午14:30
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3935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99333161股的28.2360%。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3人,代表股份3761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18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86人,代表公司股份
257696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6542%。其中,中小投资
者及授权代表共计184人,代表公司股份27569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0655%。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杜成城先生、杜继兴先生、周前文先生、洪玉
敏女士、杨奇清女士、黄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截至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时,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时起计算。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杜成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96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95票。
1.02.选举杜继兴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56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55票。
-2-1.03.选举周前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49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48票。
1.04.选举洪玉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52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51票。
1.05.选举杨奇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54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53票。
1.06.选举黄薇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757654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30353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宗柳先生、王江涌先生、陈泽辉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截至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时,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时起计算。
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宗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44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43票。
-3-2.02.选举王江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37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36票。
2.03.选举陈泽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829646票;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345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683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1%;反对773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弃权841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71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81%;反对773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6%;弃权841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4-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