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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新材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23085债券简称:万顺转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

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9:

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14:30在广

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25393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89448197股的28.5498%。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9人,代表股份4964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5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22人,代表公司股份

258899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1079%。其中,中小投

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320人,代表公司股份2877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34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727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5%;反对93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35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74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2%;反对93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23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74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2-份总数的99.5522%;反对93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23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6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2%;反对937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3000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5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5%;反对100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2%;弃权24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2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5%;反对100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1%;弃权24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4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7%;反对981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3-份总数的0.3792%;弃权269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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