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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套期保值行为。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

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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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

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交易的单笔或累计保证金额度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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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成员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该单位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管理员;

(二)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

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2、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3、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4、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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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

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6、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7、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2、对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3、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5、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章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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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

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二)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三)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资金风险: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

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

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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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工作小组应立即

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经纪公司或

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风险管理员要会同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

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套期保值

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负责人,并由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先

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

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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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

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的公允价

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

易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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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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