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当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细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经与会全体委员同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提前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五章附则
2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议事规
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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