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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5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3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5

第二节正文.................................................6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7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16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8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19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9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20

九、结论意见...............................................20

第三节签署页...............................................21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东方财富、公司指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指激励计划励计划《激励计划(草东方财富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指案)》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自律监管指南》指

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适当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

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东方财富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584745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999号1幢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资本1585699.5052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1月20日营业期限2005年1月20日至不约定期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许可证为准),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经营范围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自有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财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249号《关于核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经深交所出具的深证上[2010]89号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14日出具的安永

华明(2024)审字第70052241_B0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

财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方财富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财富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2024年3月14日,东方财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及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激励对象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71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对象获授数量占授予权益占草案公布时职务

姓名(万股)总数的比例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郑立坤副董事长、总经理2506.25%0.02%

陈凯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002.50%0.01%

董事、副总经理、

黄建海1002.50%0.01%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程磊副总经理1002.50%0.01%

杨浩合规总监、证券事务代表601.50%0.00%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

319079.75%0.20%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66人)

预留2005.00%0.01%

合计4000100.00%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

2、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等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5699.5052万股的

0.2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1585699.5052万股的0.24%,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5%;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5699.5052万股的0.01%,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在授予前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五)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若本条款规定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一个归属期50%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50%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一个归属期50%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50%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其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3.75元,即在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75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70元;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73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发放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次定价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开展授予安排: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

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

2025年(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长率不低于20%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预留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长率不低于30%

注: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2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除上述内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

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进行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制定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续须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东方财富后续须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2、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继续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激励对象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71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东方财富应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合法自筹资金,东方财富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所述,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董事郑立坤、陈凯、黄建海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经核查,该等关联董事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3月1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律师雷丹丹律师

经办律师:

徐雪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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