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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4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本次调整和本次归属的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本次调整、本次归

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年3月30日,公司公告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明确了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7、202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8、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40人,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上述人员所涉及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94.56万股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82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至3705.44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2025年4月7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派预案》,以总股本157855424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调整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调整方式:P=P0-V=(13.71-0.06)元=13.65元。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调整方式:P=P0-V=(23.79-0.06)元=23.73元。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和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12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2025年4月12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2024年度考核,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获授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3.05万股将予以作废。其余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同意为符合条件的822名激励对象办理1849.67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归属序号规定的归属条件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2023年扣非净利

公司层面归属业绩考核要求:润为7861598966.25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23年净利元,2024年扣非净利

3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润为9253228906.81

注: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元,扣非净利润增长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率为17.70%,满足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2其中7名首次授予限制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结果为不合格,其获授

4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性股票3.05万股予以作废。其余激励对象考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核结果为合格。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的归属人数为822人,归属数量为1849.67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人数和归属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作废、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

废的原因和数量、本次调整的依据、原因及调整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归属人数和归属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雷丹丹律师

负责人:

徐晨律师徐雪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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