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26年3月20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15:30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041名,代表4543834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11%;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名,代表3396920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04名,代表
114691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036名,代表1304569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4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0161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8%;弃权228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6%;反对1938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62345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34%;弃权2283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505%;反对1938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0%。
2.00、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0173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5%;弃权2288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6%;反对1921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6246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29%;弃权2288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1.7542%;反对1921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9%。
3.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派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761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27%;弃权22060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5%;反对3415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4834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05%;弃权22060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910%;反对3415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5%。
4.00、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表决结果:同意4497949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2%;弃权22272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2%;反对2361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58684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27%;弃权22272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072%;反对2361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0%。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考核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73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35%;弃权2273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6%;反对25099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5673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35%;弃权2273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426%;反对25099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1.923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39265470股,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银行授信、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99437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9%;弃权2301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6%;反对21377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60171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68%;弃权2301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646%;反对21377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7%。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46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87%;弃权23375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95%;反对19946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0846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87%;弃权23375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295%;反对19946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92045197股,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3567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7%;弃权2374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6%;反对36520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244302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03%;弃权2374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202%;反对36520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方祥勇律师
负责人:
徐晨律师徐雪桦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
电话:021-52341668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