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1证券简称:旗天科技公告编号:2026-031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恒通东路69号2楼公司会议室
5、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30人,代表公司股
份的126907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69%。其中中小股东共326人,代表公司股份的23921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2128786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8人,代表股份105619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9159%。
6、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天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1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561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8%;反对11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2%;
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2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76%;反对11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1%;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559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5%;反对11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2%;
弃权1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2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79%;反对11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1%;弃权1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550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3%;反对11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3%;
2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6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05%;反对11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45%;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
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4129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9%;反对1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3%;
弃权1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3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95%;反对1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3%;弃权1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57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反对11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
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87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42%;反对11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53%;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5%。
3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对外担保及反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49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02%;反对12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7%;
弃权1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12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23%;反对12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9%;弃权1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48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69%;反对12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5%;
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9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17%;反对12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0%;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立宏先生、张莉莉女士、陈明骏先生、
鲍承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8.01关于选举李立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625081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17863股。
4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8.02关于选举鲍承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523981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16763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8.03关于选举陈明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519868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1265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8.04关于选举张莉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422462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15244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希彤女士、熊辉先生和高立里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1关于选举刘希彤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557367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5014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9.02关于选举熊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509747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0252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9.03关于选举高立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1393762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86544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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