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
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条件或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任董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
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
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
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