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9号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
根据福建证监局《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 、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号)查明的事实,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气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
6月,中能电气收购福建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构
成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2019年9月,中能电气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拟以3071.77万元的价格
向张金菊转让其持有的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连瑞优)100%股权。2019年12月,中能电气与张金菊、
1大连瑞优签订《补充协议》将大连瑞优的转让价格调减605万元,但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2.7条的规定。陈添旭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CHEN MANHONG 作为总经理,于春江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1月16日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