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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62证券简称:中能电气公告编号:2026-002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

经查,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6月,中能电气收购福建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19年9月,中能电气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拟以3071.77万元的价格向张金菊转让其持有的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优)100%股权。2019年12月,中能电气与张金菊、大连瑞优签订《补充协议》将大连瑞优的转让价格调减605万元,但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

中能电气的上述行为不符合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陈添旭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CHEN MANHONG 作为时任总经理,于春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添旭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CHENMANHONG、于春江对前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能电气、陈添旭、CHEN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目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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