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0485829股,发行价格为9.88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为人民币399999990.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432062.06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2567928.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4日到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
0002号)。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主要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刘海、刘紫昌
联系电话0851-8682011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eepower Co.Ltd注册资本557600663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添旭
实际控制人陈添旭、吴昊、陈曼虹股票简称中能电气
股票代码 300062.SZ
联系电话0591-83856936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2月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积极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
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华创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华创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在华创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华创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
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中能电气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保荐机构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