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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1-16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06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8528410000

名 称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

经查,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6月,中能电气收购福建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19年9月,中能电气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拟以3,071.77万元的价格向张金菊转让其持有的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优)100%股权。2019年12月,中能电气与张金菊、大连瑞优签订《补充协议》将大连瑞优的转让价格调减605万元,但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

中能电气的上述行为不符合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陈添旭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CHEN MANHONG作为时任总经理,于春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添旭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CHEN MANHONG、于春江对前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能电气、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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